- 索 引 號:QZ08703-0100-2023-00002
- 備注/文號:惠市監〔2023〕9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8
各監管所、直屬單位,機關各股室:
為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信用提升行動助力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意見》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精神,打造包容審慎和寬松有度的信用監管機制,促進企業快速修復信用、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和商務活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事前提醒公示
對逾期未年報企業、通過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企業,在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以下簡稱列異)前,通過登記系統預留的聯系電話進行聯系或者發送短信的方式,提醒企業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在正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以下簡稱列嚴)前,通過登記系統預留的聯系電話進行聯系或者發送短信的方式,提醒企業及時履行義務,并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發布擬列入公示,公示期30天。
二、審慎列異列嚴
對以下情形,實施微錯容糾,可不予列異或者列嚴:
(一)年報公示中的聯系電話、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公示的企業網站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名稱、網址與檢查情況不一致,經提醒指導,企業及時改正的;
(二)在年度報告“經營狀況信息”中“納稅總額”的公示數據,明顯由于統計口徑的理解不同填寫了“利潤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綜合納稅申報表”的數據,企業無主觀故意擴大或減少數據的;
(三)年報時間截止后,企業申請修改年報公示信息中聯系電話、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基礎信息的;
(四)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實際住所(經營場所) 與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不一致但能夠聯系到的,在責令期限內整改的;
(五)經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電話、短信提醒或者在列嚴公示期內,企業糾正失信行為的。
三、暢通修復渠道
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交申請書、申請材料掃描件、信用修復承諾書等材料,申請信用修復:
(一)直接到登記機關;
(二)郵寄方式;
(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等線上渠道。
四、免申自動修復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無需申請,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自動予以修復:
(一)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
(二)其他行政處罰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
(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屆滿三年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五、放寬修復期限
對以下情形,無需期滿三年,企業可以提前申請修復:
(一)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且符合《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滿一年,且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六、實施容缺預審
對企業未能及時提供除整改佐證材料以外的其他相關申請信用修復材料的,實行容缺辦理,由企業自行承諾限期補齊申請材料,先行予以信用修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七、提高修復效率
遵循“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對申請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修復的企業實行即時受理、即時審查,對材料齊全、經審核符合移出條件的,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辦理時限由法定的5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辦理時限由法定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7個工作日。
八、簡化申請材料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省局關于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合理簡化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并提供申請材料范本方便企業使用。
九、主動靠前服務
定期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企業名單進行梳理,通過電話、告知提醒單等方式,送政策到企業,主動提醒并指導幫扶企業申請信用修復,及時化解因失信問題帶來的不良影響。
十、全程行政指導
在信用修復中全面實施行政指導,充分利用本級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各類載體,發布信用風險提示和指導,引導市場主體防范化解失信風險。對屬于可以免列異列嚴情形或符合修復條件的,引導企業認識錯誤,指導督促企業及時糾正錯誤、及時修復信用;對不再經營的失信企業,引導辦理注銷登記,恢復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信用,做到全流程指導服務。
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企業申請信用修復提交材料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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